典型案例

日期:2024-09-03 18:1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浏览量:{{ pvCount }}

  案例1:(工程转包)

  中*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其中标的海***投资中心及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空调采购项目转让给案外人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认定为转包行为,并于2024年5月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剖析: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转包行为日趋隐蔽,查处困难。特别是,一些单位披着“合法外衣”实施违法行为。如,合作、联营、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均是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升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的有效措施。但近些年来却产生了大量以合作、联营、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的违法情形。承包单位承接工程施工后,以合作、联营方式同其他合作、联营方共同实施,且在分工或实际操作中均由合作、联营方组织施工的,应当认定承包单位为转包。内部承包关键是看是否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有没有统一的资产、财务、管理关系等,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对承包单位应当认定为转包。因此,行业主管部门需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甄别转包与内部承包的区别,从而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

  案例2【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基本情况:绿*建设工程集团参加**银行福建省分行新营业用房智能化、安防及机房工程(施工)项目投标时,提交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中标。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接到关于绿*建设工程集团提供虚假资质的投诉后,进行调查取证,证实**省住建厅于2022年11月23日颁发该资质证书,并于2022年12月29日撤销了该公司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绿*建设工程集团使用被撤销资质骗取中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对绿*建设工程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并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3【违法发包、无资质承揽】 

  基本情况:连城**物流商贸城(沥青路面施工)、连城**物流商贸城多层(室外管网工程施工)项目工程的建设单位龙岩*琦置业有限公司将上述两个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赣州市瀚*建筑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赣州市瀚*建筑有限公司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情况:连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对龙岩*琦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对赣州市瀚*建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串通投标 

  基本情况:在参与莆田市*度镇物流1-2#路(*港路)工程蒲坂安置区2#、3#楼项目的投标过程中,中*建筑(福建)有限公司与福建瑞*铭筑建设有限公司电子投标文件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和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雷同。

  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工招标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雷同认定与处理的指导意见》第一点第(二)项,认定上述企业构成串通投标。

  行政处罚、处理情况:莆田市荔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分别对中*建筑(福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福建瑞*铭筑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作出行政处罚,并列为招投标重点监管对象。

  案例5【转包工程】 

  基本情况: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在处理石*南路工程项目拖欠工资、工程款问题时,发现该项目涉嫌“转包”。

  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经调查取证,证实厦门海沧*地开发有限公司将其代建的石*南路工程项目发包给福建省*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雅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备任何施工资质的个人阙*奎实际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情况:厦门市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雅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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