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今年底前完成省级规划。市、县要在今年内完成名城街区、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规划。除历史文化名城以外的其他市、县要编制历史风貌保护规划;村庄规划要包括风貌相关内容。历史建筑年底前完成测绘建档和制定保护图则。传统风貌建筑要确定保护范围,明确保护方案。各类保护对象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管控。
推动厦门、莆田等地市申报国家级名城,泰宁等有条件的县(市、区)申报省历史文化名城。今年内完成全省街区普查。今年内每个市县至少公布一批传统风貌建筑。完善历史建筑资料,完成建档造册。对改革开放以来有历史意义、时代特色的优秀建筑也普查认定。
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动态监测,定期逐级向省级主管部门逐级提交监测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加强对遗产数据的整合共享,形成全省历史文化遗产矢量数据“一张图”,提升监测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
要求各市、县(区)要进一步细化完善50年以上建筑普查甄别和认定公布程序,加强评估论证,完善普查清单、基本信息表、保护价值分类及“建议名录”、保护利用方式分类建议等。进一步完善专家联合审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公示和开展必要的听证,听取公众意见等程序。
省级加强抽查检查和跟踪监测,发现存在问题,及时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意见。市、县要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纳入社区网格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定期开展历史文化保护执法检查。建立专门网页、信息平台、举报电话等有效便捷渠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涉及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求各市、县总结提炼地域传统建筑特色,编辑出版传统建筑丛书。省内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加强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大古建保护、修缮等相关专业招生规模。省级两年评选一批传统建筑修缮技艺传承人,市级每年评选一批传统工匠,积极探索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机制。
要把保护传承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本地区的保护传承工作协调机制。市、县政府要将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增加相关内容或专题培训,对党政主要领导加大培训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