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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编号:20212173
背景、问题和分析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我省历史文化遗产工作在法规制定、项目申报和成效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可喜成绩。然而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一、法律不够健全,可操作性不强。我省涉及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但有些条文比较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二、部分非遗项目缺少相关配套标准。我省虽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出台了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但在标准制定方面存在某种程度的滞后现象,目前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地方标准有35项,但范围主要局限在“传统手工技艺”类,其他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尚未涉及。其现状是:政策法规多、配套标准少;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标准少;手工技艺标准多、通用基础标准少;顶层设计不够,缺乏规划引导。三、资金来源单一,修复保护压力大。我省文化遗产资源丰富,需要保护的文化遗产众多,所需资金量大,而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是保护资金主要来源,来源单一,对于经济不发达、文化遗产又众多的地方更是因为地方财政收入有限而使得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较为薄弱。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目前福建省高校教育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以及地方特色文化等相关课程较少。省内部分高校虽设置了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建筑学、城乡规划等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但这些专业属于理工类,专业内容侧重于规划设计,较少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福建特色文化。
建 议
为此,建议:一、完善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保护体系。修订并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认定的内容,针对不同的行为类型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建议出台《福建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福建省城市紫线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与现行国家级保护大法相配套的、符合实际的较为完善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体系。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地方标准。建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普查方面,制定普查标准,为普查工作提供工作依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方面,制定相关地方标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评审提供技术支撑,保证评审质量;在原材料、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方面,制定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提供规范化指导等等。三、创新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筹措机制。可以借鉴国外以及无锡市的经验,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基金,基金来源:一是可从旅游开发和房地产开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二是接受社会捐赠。通过建立遗产保护基金、发行遗产保护类债券、彩票、BOT项目融资等有效的市场运作手段,在缓解政府资金压力的同时也为文化遗产保护提供充足的资金。地方政府或其授权代理机构发行有价证券,并规定专款专用,即用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四、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与建设机制。专业人才队伍在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承担着执行、监督、管理等职能,是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建议充分利用福建省高校目前所拥有的资源,与省内各高校进行合作,设置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或在相关专业中多设置历史文化遗产管理、福建地方特色文化、福建风土民情等课程,邀请文化遗产保护专家讲授,并在相关单位建立实习基地,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同时各级政府要积极引进业务水平高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经营管理人才,解决目前福建省历史文化遗产专业人才缺乏,运营管理低效等问题,为我省的文化长久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省政府部门
省内行业
省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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