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463号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6-05-11 14:39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答复〔2026〕61号 浏览量:{{ pvCount }}

黄祯荣代表:

  《关于优化我省社保与公积金补缴时效制度的建议》(第1463号)收悉。现结合我厅职能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明确公积金追补缴时效,避免无限期追补缴”的建议,切中了当前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根据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未对单位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追缴行为明确具体的“追诉时效”或“补缴年限”上限。目前各省市公积金追补缴主要是依据《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的“单位从未缴存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从《条例》发布之月起补缴”。
  由于国家层面尚无更新规定,各省市均面临相同的执法困难。近年来,我厅已多次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追补缴时效问题,也多次与省高院等部门沟通并提出建议,目前暂未能解决。
  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呼吁在立法层面明确追缴时效或补缴年限,指导各地积极探索多元化调解机制,对历史欠缴案件实施分级分类处理。同时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按时足额缴存,避免欠缴问题长期累积。
  领导署名:王德福
  联 系 人:张  蕊
  联系电话:0591-87611327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