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定价有据可依

我省将建立物业五级服务体系,业主和物业可按约定等级协商收费
日期:2026-10-28 14:42 来源:新福建 浏览量:{{ pvCount }}

海都讯(记者 唐明亮)今后,物业基础服务和个性化特约服务将清晰划开,增值服务业主可按需与物业协商。日前,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健全住宅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体系的通知》,将在全省建立统一住宅物业服务质量五级等级体系,推动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让物业费定价有据可依,业主和物业可按照约定服务等级协商收费,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按照文件规定,全省物业服务质量将统一划分为一级至五级,一级为基础等级、五级为高标准等级,各地不得随意增减等级、更改等级命名。保障性住房小区,可在一至五级之外增设差异化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质量等级评价以基础服务为核心,围绕人员配比、巡检频次、问题处置时限、公共设施完好率、设备运行状况、业主满意度等设置量化评价指标。各地细化的人员配置、作业频次、考核细则等,由各设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制定;服务标准由各设区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委托行业协会制定发布,各县(市、区)不再另行出台本级物业服务质量等级标准。

值得关注的是,面向业主提供的个性化特约服务,不属于统一基础服务范畴,不再打包纳入基础服务,可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协商约定;条例、标准未列明的其他服务事项,双方也可在物业服务合同中补充约定。

新规还配套动态评价机制。物业服务合同中可明确项目对应的服务等级,同时约定服务未达标对应的违约责任。业委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可发起质量评价,无上述组织的,由居(村)委会发起,委托行业协会或其遴选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双方签订结果接受承诺书。评价结果与服务等级动态联动,服务好坏直接影响等级升降,也是履约判定、物业纠纷调处的重要参考。

若双方对评价结果存在分歧、协商不成,可通过三种途径化解争议:向街道(乡镇)或物业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仲裁条款的,提请仲裁;未约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