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州2月3日电 (记者陈蓝燕)2月2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多维度提振住房消费。
《意见》包含优化市场供给、支持住房消费、深化住房“以旧换新”、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推进城市更新、提升保障服务等六大方面的18条具体措施。
《意见》明确,坚持“以需定供”,根据住房发展计划合理制定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好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需求,依据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合理把握供地区位、规模、时序。其中,福州、厦门、泉州等三个重点城市按国家调控要求开展。其他市、县(市、区),商品住房库存去化周期超过24个月的,应暂停商品住宅用地供应;12(不含)至24个月的,按照“盘供平衡”的原则进行供应。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土地出让环节统筹完善托育、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照确定的规划条件,合理调整商业、车位等配置比例。
《意见》表示,支持各地根据本地区经济和房地产发展情况,阶段性实施普惠性购房补贴、多孩家庭补贴、商办用房补贴等补助政策。拓宽人才认定范围,支持不同层次人才通过购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满足住房需求。
支持各地落实调控自主权,优化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对于多孩家庭在本地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
《意见》提出,缴存人在省内购买自住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在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不足部分可提取购房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账户余额。
鼓励“卖旧换新”。缴存人在省内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2个月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照首套房利率执行。
《意见》支持“收旧换新”,鼓励各类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收购二手房、因贷款逾期(含公积金贷款逾期)进入司法处置程序但流拍的商品住房,可通过双方协商、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合理确定收购价格。由政府主导的,可指定本地国有企业结合主责主业作为收购主体,通过财政注资、银行低息贷款、自有资金等方式进行收购,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租房、人才公寓、再次销售等。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收购贷款支持,对其中符合国家相关支持政策的项目,可按规定享受财税、金融等优惠政策。
同时,鼓励各地组织房地产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线上线下房展促销活动,在春节、元宵等返乡季,结合民俗文化活动,针对返乡群体开展专项购房推介。深化“两岸融合”,支持面向在闽台商台企开展团购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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