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支持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职工的购房需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莆田市决定自2016年8月25日起对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在支付首付款后(除一次性或分期现金付款外),职工本人及配偶(产权共有人)申请提取的公积金应全额转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监管账户。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业务,若因银行无法办理或职工个人不愿办理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将执行不少于三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排队轮候,并视资金流动情况按计划发放贷款。
三、当莆田市住房公积金个贷使用率低于85%时,适时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莆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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