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期:2026-05-26 15:28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闽建办建函〔2026〕8号 浏览量:{{ pvCount }}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规〔2025〕3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3月26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贯。各地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办法宣贯,将办法规定要求及时传达到属地的每一家施工企业、每一个在建项目。要督促施工企业抓好办法学习贯彻,对标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制,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全面排查。各地主管部门要对照办法规定,依托安全工作平台、监管一体化平台等系统,对属地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进行逐一排查摸底。

  1.排查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持证情况。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总裁)、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排查其是否均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总监,排查其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排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排查施工企业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建项目是否按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配足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设规模达到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条件的在建项目是否配备项目安全总监,是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安全总监应当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建筑施工安全类),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本行业领域内从事安全管理工作满2年。

  3.排查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对施工活动涉及建筑起重机械的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至少配备1名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证),其持证人员不可由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替代。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3证)可根据工作需要,向主管部门申请变更为机械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1证)或土建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2证)。

  对排查发现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施工企业或在建项目,各地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逐一核销。

  三、严格发证审查。各地主管部门要强化源头管控,严把发证审查关口,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审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不满足条件的施工企业或项目不予发证。

  四、规范安全履职行为。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在建项目按办法规定,规范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要督促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3月26日起全面配备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全过程视频记录在岗履职情况,原始视频资料至少留档保存6个月;要严格依照办法所附的《施工安全日志》示范文本,将每日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处理情况及时填入施工安全日志。

  五、强化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持有A证的,省厅将在政务服务系统和安全工作平台中预警;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在建项目,在监管一体化平台中预警。

  各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态监管,对施工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依照相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实施处罚。同时,要结合省厅安全员履职能力提升行动要求,对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期脱离岗位、履职不力的人员,应当督促有关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及时调整,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省厅此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6年3月14日